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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诉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3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石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送达...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615.52元;2、被告谢XX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149天)期间的借款利息4958.93元(以借款本金5061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谢XX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2018年7月28日)至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61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4、原告为实现合法债权委托律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谢XX承担;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谢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3日原告到XX公司工作时认识被告,被告自称是公司的老总。同年10月31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当天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此后到2017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多个网贷平台办理信用贷款借钱给被告,各笔费用共计50615.52元。后被告承诺在2018年2月28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谢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1月18日被告谢XX在原告石XX制作的网贷平台申请信用贷款及微信转账的清单上以欠款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并表明在11月份内还5000元,申请机构所借的和产生的所有利息均由被告承担,并在2018年2月29日还清所有利息和欠款。上述清单中各笔信用借款及微信转账(包含利息等费用)的款项合计为26689.64元。
2、2017年12月6日被告谢XX在原告石XX制作的出借清单上按手印确认,并表明以上所有欠款是谢XX以原告信息所借,所有欠款与利息由被告承担,全部欠款在2018年2月29日还清。上述清单中各笔信用借款及信用卡借款(包含利息等费用)的款项合计为23182.88元。
3、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原告石XX主张被告谢XX偿还借款50615.52元,有谢XX确认的出借清单明细为证,出借款项系原告通过多个平台申请信用借款而来再交付被告,被告亦表明愿意承担相应的借款本息,对被告谢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经核对,上述款项包含网络平台的利息费用共计为49872.52元,故本院仅支持被告谢XX归还借款49872.52元。
关于利息。原告陈述上述款项因被告未偿还,网络平台收取的利率远高于年利率24%,现原告主张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元,但双方未约定律师费用,且该费用并不属于必然支出,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偿还原告石XX欠款49872.52元;
二、被告谢XX支付原告石XX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49872.5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XX负担19元,被告谢XX负担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XX”,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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