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安徽XX律师。
被告:段XX,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原告李XX诉被告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水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被告段XX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被告与同居女友在江苏省常熟市共同开网店,同年9、10月份,其女友与被告闹翻,将共同经营所得货款带走离开了被告,导致被告差欠客户货款无法给付。之后,经别人介绍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被告随即将原告接到常熟,之后要求原告借钱给他偿还差欠客户的货款。因为原告离异多年,急于与被告组成新的家庭,加之双方老家离得又近,彼此之前就有所了解,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将自己的积蓄陆续借给被告还债。自己的钱借完了,就在朋友及亲戚处帮被告借钱还债。但因为是恋人关系,且快要结婚了,所以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条。2015年2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开始,双方感情还好。但2016年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不思进取,虽然仍然在开网店,但好吃懒动,不像个做生意的样子,导致经常有债主上门要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就是不改,导致双方感情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017年2月2日,被告才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承诺借到原告的20万元借款分3年还清。然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在原告找被告索还借款时,被告不仅不还,还殴打原告。故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松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段XX辩称:
20万元借条是真实的,但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原告称陆陆续续有人上门要债,但我没有看到上门要债的人。只是我父亲生病的时候借过高利贷,放贷人上门要过钱。我没有殴打原告,而是原告自己在家砸东西、打老人、打小孩,这些在派出所都有记录。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XX与被告段XX系夫妻。2017年2月17日,被告段XX向原告李XX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XX贰拾万,三年内还清”。
庭审中,原告李XX主张其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共计向被告段XX交付20余万元借款(包括代被告段XX支付加工费及还款等),并向法庭提交银行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段XX辩称其婚前实际只借了30000元。婚后其带40000元去做生意,这笔钱亏掉了。因原、被告是夫妻,该40000元只认20000元。其当时因为急于离婚,才打了20万元借条给原告李XX,但原告李XX拿到借条后拒绝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X提交的借条、银行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回单、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段XX对原告李XX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李XX是否向被告段XX交付了20万元出借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法庭提交银行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证明其向被告段XX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段XX偿还20万元借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XX辩称其当是因为急于离婚,才打了20万元借款给原告李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且在出具借条后从未向法院行使撤销权均不符合常理。
案件判决:
被告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20万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段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段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