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竹|时间:2022年04月18日|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X,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含山县。
被告:王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原告王XX与被告马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王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2月1日及2018年3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在原告借款90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和500000元(共计XXX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因碍于亲戚的面子,原告不好深讲。现原告需要钱X用,被告仍不还款。故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XX未作答辩。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王XX身份证复印件、借条4张、王XX银行交易清单复印件。被告马XX、王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核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原被告系连襟关系,被告马XX因在上海投资码头需要资金,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马XX(银行账户62×××77)出借900000元,当日,被告马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事后,被告马XX以同样理由,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22日三次通过原告配偶王XX银行账户向被告马XX(银行账户62×××77)出借XXX元,被告马XX分别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XX向被告马XX提供借款XXX元,被告马XX理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而被告马XX拒绝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王XX要求被告马X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大额借款,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马X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计收11400元,被告马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