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X、周X因与被上诉人何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X、周X均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X、周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X、周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上诉人高X负担504元,上诉人周X负担3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