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望江县雷池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望江县XX公司、望江县雷池自来水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望江县雷池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1元予以退回。
胡安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