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葛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安徽省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XX、安徽省XX公司、葛XX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葛XX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葛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上诉人葛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