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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论文

作者:崔慧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72次举报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为新建东京亚洲一号鹤壁浚县物流园工程,于2014年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02202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签约合同价1150000元整,工程质量标准:符合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合同24.1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工程完工后经业主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且工程于2020年底已经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全额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 810000 元,仍原告欠340000元工程款未付。

二、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工程早已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40000元。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基本合同义务。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已经违约。被告在开庭时自认案涉防火涂料工程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2/6:334)。

被告自认总包工程于2020年12月11日竣工验收但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则是发包方擅自投入使用,被告对诉称的质量问题依法应该不承担责任并且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并未延误工期,双方合同约定均是计划开工、完工日期原告告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6月23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0718日,工期为21接被告通知,实际开工的日期为202076日;开工后,告亦未能完全提供施工必需的施工条件,雨季露天无法作业恶劣天气等影响施工的不利因素,原告202010月前竣工,不超过总包合同工期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施工环境是露天作业,下雨时防火涂料不能施工,当年夏季雨季时间较长,且被告未提供下雨时施工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分包人造成工期延误。故,原告不存在工期违约。至于称的2020年10月7日前还有工人在现场原告是让工人在现场等待业主委派第三方检验。

告辩称涉案工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工程经业主委托,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质量全部合格。

2020年10月前,涉案工程竣工,工程完工后经业主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告在对工程检验报告发表质证意见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充分证明涉案工程全部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被告公司只要通知,原告公司每次都派工人前去修补,柱子涂料有轻微开裂现象属于正常,不属于质量问题,该工程已经验收通过,有正规检验报告,且已经投入使用,在修补范围内,原告也积极配合,除柱子高处工人上不去客观条件允许外,原告均已经维修完成。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告在答辩状中陈述的质量问题,均应该由告承担责任。即便如此,告仍给其维修了轻微开裂的涂料,反而替原告做了本应由告自行担责的部分。因此,拒绝付款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24.1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年利率最低为0.35%。

六、针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开具税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被告不存在自力救济问题,本身工程款欠付与开具税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开具发票前均是被告集团领导签字走完结算流程,经被告通知后原告开票。剩余款项被告故意拖欠,被告未向原告通知开具发票。



崔慧敏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专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新乡市律师协会会员,新乡市总工会律师志愿者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