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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文君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8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0305刑初372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贝某某,曾用名贝思某,,1993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汉族,被告/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在深圳信息|市无固定住址,个体户。因本案于201712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1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8)315号起诉书指指控意见控被告人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系被引诱犯罪,且以高出销售价的价格向自己的上家购买毒品。3、本案毒品辩护意见未流入社会,不会产生危害后果。4、被告人患有抑郁症,并因抑郁症退学,其只有初中文化,疾病和药物的作用导致其行为、思想异于常人,虽已成年,但直受父母监护、看管。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20171219,张某某向被告人贝某某购买查明事实|毒品大麻5,在收到快递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线索。经鉴定,涉案5.6克毒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本院意见:被告人贝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贝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判决根据四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一、被告人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判决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23日起执行至20184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大麻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毒品犯罪不以达到一定的数量做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且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能够固定证据,经常采取特情引诱的方式引诱吸毒人员从事贩卖的活动,因此毒品类的犯罪再犯的几率非常高,所以能够判处拘役,至少将来再犯时就不会作为累犯加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3个多月,因此在做量刑时最低刑也只能是4个月的刑期,本案判决拘役四个月,无疑是对于被告人和家属来说是最理想的结果。开庭前的一天半,前后和法官沟通了三次,还是非常有效果的,深圳法官的素质和对法律的把握还是相当可圈可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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