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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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华文君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朱XX,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

辩护人刘XX,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

辩护人李XX,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D

辩护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D及其辩护人华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91日,被害人陈某1在澳门赌博期间,输光了由被告人A为其担保的借款30万港币。20179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A为催收债务,纠集被告人C一起将被害人陈某1从澳门带回珠海市,出关后又纠集被告人D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9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CD将被害人陈某1带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华旅商务酒店某房进行非法拘禁,并要求其归还债务。9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D离开酒店后,被告人A又叫来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C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当日下午16时许,不知名男子离开酒店后,被告人A再次叫来另一名被告人B与被告人C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20179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华旅商务酒店某房抓获被告人BC,并解救被害人陈某1。期间,被害人陈某1遭到被告人CD等人殴打及被强迫脱光衣服剩下内裤蹲在地上体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79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A;同年9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D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ABCD对指控其参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均辩解没有殴打行为。

被告人BCD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有殴打情节证据不足;被告人BCD是从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不是组织者,只是参与者,指控其有殴打情节证据不足,另外被害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791日,被害人陈某1在澳门赌博期间,输光了由被告人A为其担保的借款30万港币。20179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A为催收债务,纠集被告人C一起将被害人陈某1从澳门带回珠海市,出关后又纠集被告人D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9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CD将被害人陈某1带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华旅商务酒店某房进行非法拘禁,并要求其归还债务。9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D离开酒店后,被告人A又叫来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C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当日下午16时许,不知名男子离开酒店后,被告人A再次叫来另一名被告人B与被告人C一起看管被害人陈某1201794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华旅商务酒店某房抓获被告人BC,并解救被害人陈某1。期间,被害人陈某1遭到被告人CD等人殴打及被强迫脱光衣服剩下内裤蹲在地上体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79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A;同年9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D

关于本案有无殴打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在澳门借钱赌博输光后无力还钱,被被告人非法拘禁至珠海,其后被解救,其身上被查出有被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其陈述是在被非法拘禁过程中被捂着被子殴打所致,其陈述与法医鉴定结果相互印证,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身体遭受上述伤害,其陈述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解没有殴打行为以及辩护人提出殴打情节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BCD有关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BCD虽然是受人指使参与非法拘禁,但他们都是非法拘禁行为直接实施人员,在其参与非法拘禁行为期间不应区分主从犯。同时,也应该看到被告人BCD参与非法拘禁时间长短不同、参与程度不同、有无前科情况不同,与指使人员被告人A的作用不同,情节上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关于被害人有无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确实是因被害人在澳门借钱赌博不能还钱引起的,但其与被告人之间借与不借、还或不还均是民事行为,被告人对此早有预料,不应成为导致本案发生的过错行为,辩护人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BCD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4日起至201863日止。)

二、被告人C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4日起至201853日止。)

三、被告人B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4日起至201853日止。)

四、被告人D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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