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1、“醉酒”驾驶: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关于道路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可以认定为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可被认定为“道路”。所以,农村的乡间小道,只要能通行机动车,有较强的公共性,也都属于“道路”。——“翠花,上醉驾……” 加重处罚情节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免于处罚情形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