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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你知道吗?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451人看过


在包工头手下做事的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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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1分钟。

小编直接告诉你答案——找承包这个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包工头的上家,或者上上家,总之是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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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3分钟,愿意搞清楚理由,请往下看:


根据《建筑法》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自行施工或将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施工,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


对于该违法分包,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劳社部的该通知,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招人的劳动者,均视为与该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一旦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均可要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受聘于包工头的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均可要求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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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该情况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

特别注意的是,该情况认定工伤并不需要具备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疾病的条件,也即是无论疾病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都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二)应在48小时内死亡。


原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但是如果突发疾病后,没有到医疗机构救治而死亡,应当从何时起算呢?对此,我们认为,在该情况下,可以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

应当注意的是,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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