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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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公司章程有效力吗?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6日|分类:公司法 |194人看过



01


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五分之三以上同意。公司章程的这个条款有效吗?


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属于任意性条款,通俗的讲,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通规定。



02


公司章程哪些条款可以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中出现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公司法有高达数十处交由公司自主规定的事项。目的是让股东充分意思自治,自主管理公司。避免千篇一律、使公司章程沦为公司法的另一种形式。真正让公司章程起到公司“宪章”的作用。



03


这么多自主规定,万一出现了违法的或者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怎么办?


没关系,股东可以提起“公司章程条款”撤销之诉。让法院来消灭该条款。

 

法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04


司法审查公司章程效力的标准是什么?


(1)条款是否适用于你。直白的讲,就是你在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上有没有签字。继受股东,如果你没签字,那么,你在加入公司的时候,有没有向公司书面提出撤销你所异议的条款。比如问题一,章程条款本身是有效的,但如果该规定是章程修正案作出的,虽经过了公司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你并未参会签字,这时候就要判断大股东修改公司章程是否是善意的,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的问题。

 

(2)公司章程条款本身有无非法性。从形式上看,制定程序、修改程序、签字等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内容上,是否体现了股东自愿平等的原则,修正的公司章程是否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剥夺了股东的合法权利。比如公司法七十一条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排除优先购买权会因为侵害了股东的法定权利,而导致条款无效。



05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怎么办?


其他股东可以在不超过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法院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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