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于刘女士于2005年结婚,2007年育有一女,2012年离婚。周先生在结婚前是在部队参军,部队在广西。刘女士是广西人。
2011年,周先生因为身体原因,需要调回湖南。周先生要求刘女士随其一同回湖南,但刘女士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同时,两人关系也越来越冷漠,在周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都没有照看周先生。同时,周先生还发现刘女士有婚外情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周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离婚时刘女士口头承诺,如果周先生把女儿和财产留给她,她将不会再结婚,不会再生育,安心带好女儿。所以,周先生基于刘女士的承诺,也念在多年的感情,就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交给刘女士,女儿交由刘女士抚养,周先生还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但是离婚后不到三个月,刘女士就开始与他人同居并结婚,并要求女儿叫那人爸爸。周先生得知消息后,我就上门和刘女士进行协商,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这次协商没有结果,从此以后,周先生也不再支付1000元每月的抚养费。
在2017年五一节,周先生去看望女儿,发现刘女士已经怀孕,然后在2017年11月的时候生下一子。然后周先生又发现女儿在刘女士那里过得不好,过年都没有购买新衣服。
除此以外,周先生还基于双方经济条件等的考虑,觉得女儿随自己生活会更好。便向刘女士要求变更抚养权为周先生直接抚养,被刘女士拒绝。所以,周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抚养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周先生是否能够获得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呢?周先生又该采取怎么样的行动呢?
主持人书博:在故事中,我们看到周先生将女儿的抚养权和大部分财产交给刘女士的原因是口头承诺说是不再结婚、不再生育。现在刘女士已经结婚生育,能不能够以刘女士违反承诺为由,要求收回女儿的抚养权呢?
孙敏律师:我们先不论周先生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有过口头承诺,单就承诺的内容来看,周先生也不能以违反承诺为由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婚姻自由、生育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再结婚,不再生育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律范围内,刘女士无需遵守该承诺。所以,刘女士违反该承诺,周先生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主持人书博:那么,周先生能不能够因为女儿随自己生活会更有利于其成长为由,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呢?
孙敏律师:根据《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需要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才能变更抚养权:其一,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其二,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其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根据周先生讲述的情况,本人认为尚不能够成第一和第二种情况。而因为周先生的女儿已经年满10周岁,再加上周先生有足够的抚养能力,所以,只要周先生的女儿明确愿意跟周先生生活,就可以变更为由周先生直接抚养。
主持人书博:如果周先生想通地诉讼途径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应当采取些什么必要的行动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孙敏律师:如果周先生通过诉讼争取女儿的抚养权,那么女儿的表态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周先生需要取得女儿同意随自己生活的证据,并且要确保在庭审过程中,女儿不会反悔。所以,如果女儿确有与周先生一同生活的意愿,则建议周先生先通过录音、录像或由女儿书写材料等方式固定女儿愿一同与周先生生活的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将女儿接到自己处生活,以免女儿的意愿受到他人的影响。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女儿出庭,亲口讲述愿与周先生一同生活。
主持人书博:在刘女士与他人同居并结婚之后,周先生就不再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多分给刘女士的财物已经足够支付抚养费了,这个说法是不是成立?
孙敏律师:这个说法不能成立。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及对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未分割之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而离婚之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则属于双方自主分配财产,并不存在基于一方少分财产而可以在约定的其他义务中予以抵扣的情况。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则与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无任何关系。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先生不支付该1000元每月的抚养费是违反协议约定的。
主持人书博:在本案中,周先生和刘女士是协议离婚,协商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假如本案周先生和刘女士通过法院诉讼分割财产,那么,又该怎么分割呢?
孙敏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均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然后,均等分割的前提下,还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之一的,另一方还可以要求予以赔偿。在法院实际的审理中,往往会综合上述的各个因素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