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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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碰倒鱼缸被砸伤,谁负责?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1183人看过


今天讲述的是一件真实的事情。


小石为了上下班方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房子是在二楼。楼下的一楼住着杨师傅,他的过道上有一个木架,木架上放了一个大的鱼缸,鱼缸有一米多,玻璃还是那种加厚的。住户们去一楼的前坪都必须经过杨师傅的过道。


有一天天气很好,小石去晒被子,经过杨师傅的店面的时候,因为视线遮挡,不小心碰倒了放着鱼缸的木架,砸伤了自己的脚,鱼缸也摔碎了。


杨师傅马上把小石送到医院,医院检查结果是趾骨骨折,前前后后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大约一万五,还有医生说以后脚趾头多少可能会有点变形,小石是很喜欢打球,踢球的,但以后可能也不好搞了,所以小石找到杨师傅要求赔偿二万元损失。


可杨师傅却说,鱼缸不是他的,是他的客人直接拿过来,给他看了一下,当时他没时间修,说过几天再来,但那么大鱼缸,客人也不可能再搬一次,他店子又小,那个客人就直接放在架子上了。杨师傅说要赔钱也应该是找那个客人。还说小石明明知道那边有这么大个鱼缸,走过来的时候自己不小心,也不能怪别人。


最后杨师傅说,不管怎么样,人是在他店门口出事的,所以愿意拿出1000元作为补偿,其他的就没有的。他还表示,鱼缸价值3000元,他还赔偿了客人2000元,并出示了客人写的收据。他说按理这个钱本该小石出,但是小石出了事,所以一人分担一点算了。


在整个故事中,因为顾客把鱼缸放在杨先生的木架上,之后被小石不小心碰倒,而砸伤了脚,这是谁的责任?杨师傅以鱼缸不是自己的所有物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鱼缸该怎么定义呢?小石因为不小心撞翻了鱼缸才导致脚被砸伤,小石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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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在整个故事中,顾客放在杨先生店门口等待修复的鱼缸砸伤了小石,这是谁的责任?咱们先不说是不是小石确实不小心的,到底是杨师傅赔偿,还是鱼缸的主人赔偿呢?


孙敏律师:放在架子上的鱼缸坠落导致小石的脚被砸伤,对于该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所有人、管理人等如果存在过错,即应当承担责任。如按杨师傅的说法,鱼缸是其主人放置的,那么,鱼缸的主人存在过错;因为鱼缸是放置在杨师傅的架子上的,所以杨师傅是管理人,除非鱼缸放置在架子上杨师傅并不知情,否则,杨师傅基于管理上的不作为也对于鱼缸的坠落存在过错,但是很显然,杨师傅是知情的。因此,小石被砸伤属于杨师傅及鱼缸的主人共同侵权的结果,二人应对小石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书博:杨师傅说,小石是因为不小心,不够谨慎才撞到了鱼缸,导致自己受伤的,所以小石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小石之前就给杨师傅说过,这样放有安全隐患,但是杨师傅置之不理。那现在说小石不小心,这个说法有没有依据呢?


孙敏律师:鱼缸之所以会坠落,部分原因是由于小石自己不小心碰到了放置鱼缸的架子,而小石自己之前也已经知晓放置鱼缸的架子存在危险的情况,所以,个人认为,小石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相应减轻杨师傅等人的责任。所以,杨师傅的说法也可以说是有一定的道理。


主持人书博:小石在砸伤脚的同时,这个鱼缸也被损毁了,杨先生先给客户垫付了2000块钱,作为赔偿,这笔钱又该怎么算?


孙敏律师:鱼缸坠落,导致鱼缸损毁,那么,对于鱼缸的所有人而言,这也属于其财产权被侵犯,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前所述,杨师傅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而小石不小心碰倒放置的鱼缸的木架,也存在过错,故所有人可以要求杨师傅及小石共同赔偿鱼缸的损失。但同时,鱼缸是由所有人放置在木架上的,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相应减轻杨师傅及小石的责任。现杨师傅已经垫付了2000元,如果杨师傅认为其承担的责任过大,可以按过错程度要求鱼缸的所有人和小石分担部分责任。

 

主持人书博:小石要求杨师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两万块,其中误工费和医疗费是能够举证的,但是母亲请假过来照顾他的损失,还有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后续的一些费用,包括小石说,自己也疼了那么久,所以一共要两万元,这个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呢?没有发票来证明的部分,又该怎么办呢?


孙敏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所以,小石要求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均是合理的主张。但是对于2万元的数额是否合理,则要看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际的误工损失以及必要的营养费数额结合各方的过错大小综合认定现有的事实很难确定是否合理。对于医疗费的数额,只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没有规定一定需要发票,当然有发票的话更有证明效力。

 

主持人书博:这种事例其实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说一些玻璃制品,或者一些可能会掉落的悬挂物,如果随意放置的话,可能会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可是有的时候,这些物件也确实不好及时的处置,就像今天的案子,这鱼缸确实也没地方放,那放置物件的人,或者管理人,又该注意些什么,或者提前做些什么防范,才能免除风险?

    

孙敏律师:因为物品坠落致人损害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事故,需要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等自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如果存在物品坠落的危险,所有人或管理人还是尽量通过移除易坠落物品,来消除危险。如果实在不能移除易坠落物品,本人认为,也应当在易坠落物品可能坠落的地点设置警戒区域,通过围档等方式禁止他人进入,并标识“易坠落危险”等字样,提醒他人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再进入警戒区域被坠落物砸伤,所有人或管理人一般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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