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的时候,长沙的刘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董先生有一个门面需要转让。董先生当时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是在2021年年底到期。于是经过协商,刘女士向董先生支付了租赁权转让费20万元,以及到2018年3月之前的租金,并由刘女士与李女士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租金不变,租期也不变,是到2021年年底为止。门面在当天就交付给了刘女士。
其后,刘女士对门面进行了装修,装修花了近10万元。装修后就开业经营手机业务。但是,令刘女士没想到的是,经营后只有几个月,就有一家公司找上门,还给刘女士一份通知书,要求刘女士在2018年5月底前搬离。这家公司的理由是房子的所有权是公司的,并且与李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2018年5月底到期。该公司当场向刘女士出示了房产证和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
刘女士到现在才知道这个房子不是李女士的。于是刘女士找到了李女士,李女士表示现在在和公司谈续约,并表示肯定可以谈妥,要刘女士不要着急,等消息。但之后,刘女士并没有等到好消息,反而等到了公司要求刘女士搬离的再次上门。这次刘女士到公司找到了主管资产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将不会再与李女士续约,要刘女士早做打算。得到消息后,刘女士找到李女士,要求李女士赔偿他的损失,但李女士却拒绝对他进行任何赔偿。
在整个故事中,公司要求在与李女士合同到期后收回门面,而刘女士与李女士的合同则还需要3年多的时间才到期。那么,刘女士是否需要腾房呢?如果腾房,刘女士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刘女士又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进入为你说法。
1、现在是公司要求刘女士腾房,搬出门面,公司是否有要求刘女士腾房的权利? 在公司与李女士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有要求刘女士腾房的权利。本案之中,公司是门面所有权人,李女士是属于承租人,而刘女士则属于次承租人。在公司与李女士的合同履行期间,李女士对门面占有、转租的依据即是该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李女士不再拥有门面占有、使用的权利,相应的,刘女士也不再拥有占有、使用门面的权利。刘女士属于无权占有,公司可以要求刘女士腾房、搬出门面。 2、如刘女士按公司要求腾退门面,必然会导致刘女士的损失,对此,李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超出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租赁期限的部分,属于无效约定。而对于合同无效的部分,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女士故意隐瞒其与公司所签合同期限短于与刘女士所签订合同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但刘女士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审查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及李女士是否有出租权,也存在小部分过错。对此,本人认为,李女士应对刘女士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刘女士自己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3、上面说到,李女士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那么,这个损失包括哪些方面呢?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在刘女士的案件中,如果刘女士按公司要求腾退门面,那么刘女士可以主张的直接损失就包括刘女士对于门面装修及其他设施设备的投入减去折旧部分以及可回收的部分;而间接损失即刘女士经营该门面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照刘女士之前在该门面经营的平均收益为基数,乘以与李女士所签订的合同的未履行的时间来计算。当然,装修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的经营损失均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刘女士为了租赁门面,向董先生支付了20万元的租赁权转让费,那么,董先生对刘女士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刘女士已经与董先生成立了租赁权转让合同关系,刘女士向董先生支付的20万元,属于董先生向其转让门面租赁权的对价,且该租赁权应当是到合同约定的2021年年底。如果刘女士按公司要求腾退房屋,那么刘女士实际仅仅租赁到2018年5月。对于2018年6月到2021年年底之间的租赁权的部分,董先生并没有相应权利,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个人认为,董先生应当返还刘女士2018年6月至2021年年底对应的租赁权转让费的对价。 5、在刘女士的案件中,除向李女士及董先生索赔外,刘女士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处理? 刘女士案件的起因是因为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不再将门面租赁给李女士。所以,刘女士也可以和公司协商,在公司与李女士的合同到期后,由公司直接出租给刘女士。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可以避免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如果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价格高于与李女士所签订合同的价格,还可以要求李女士或董先生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但是,在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需要通过与李女士签订协议或直接通知的方式,解除与李女士所签订的合同,使得该合同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