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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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办不下来?隐瞒在建工程抵押?买房人能否获得一倍赔偿?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抵押担保 |70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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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一宝和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一年多了。后来他才知道,原来他当初买房的时候,开发商的楼盘做了在建工程抵押,一直没有去注销抵押登记。但当初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只字未提,合同中也没有注明该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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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可以销售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除需要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必须先取得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的书面同意,即银行先书面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或者同意预售,开发商才能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银行为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开发商先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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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如何维权
01
关于房产证逾期未办理

由于开发商距离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证时间已经逾期一年多,仍然没有为买受人王一宝办理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王一宝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02
关于开发商隐瞒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在销售时,未告知王一宝该房屋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王一宝在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已付购房款,赔偿利息及按照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标准进行赔偿。


03
判例研究

在我省的法院判例中,一般法院都认为一倍房款的赔偿责任过高,通常会酌情判定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40%-50%的已付购房款。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年利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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