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李女自结婚以来争吵不断,虽然两人在婚后一年生了一个儿子,但两人依然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终在儿子2岁时(2019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李女所有。张男每个月向李女支付抚养费,直到18周岁为止。两人婚后购置的房产归李女所有。李女随后与赵男结婚。
但是在离婚后,张男每次去看望儿子时都觉得儿子越来越不像自己,而是长得像赵男。最后经查实,儿子果然并非自己亲生,而是赵男的儿子。
于是在2020年3月,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抚养费的条款,对房产也要求重新进行分割。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李女对张男隐瞒了孩子并非张男亲生的重要事实,这种欺诈行为足以导致张男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并且甘愿把房产全部给予女方。如果当初张男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肯定不会这么做。
因此,张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