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A公司曾经也是当地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但近几年来,股东不和导致经营出现问题,加上今年受到疫情影响严重,给企业雪上加霜,债权人纷纷上门。
小B公司就是这上门的债权人之一。大A公司拖欠小B公司的货款已经快八个月了。小B公司一直在纠结要不要起诉,大A现在这个样子举步维艰,也不知道起诉以后,大A公司有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小B公司的老板心里有一个萦绕已久的问题:如果大A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能否找大A这几个股东要求承担责任呢?
在本案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司股东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又有一个问题,现在大部分公司股东的认缴期限都有几十年,比如大A公司的认缴出资日期都到2030年了。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有两种情况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让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