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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9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X被控妨害公务一案,XX区人民检察院于X年X月X日以X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3月3日中止审理。2020年4月18日,本院依法恢复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周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X月X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X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本田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XX区XX国道XX公安检查站遇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检查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驾驶车辆撞击执勤武警谢X铺设的阻车器后加速逃离,造成执勤武警谢X受伤。同日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X抓获归案。

经法医临床学鉴定,执勤武警谢X的主要损伤为左小指软组织损伤(左小指远节韧带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执勤武警对被告人王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受伤执勤武警的陈述,证人证言,门诊病历,涉案车辆照片,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士兵证复印件,办案说明,谅解书,被告人王X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王X获得执勤武警谢X的谅解,本院视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获得受伤执勤武警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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