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卢某与XX强、管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卢某诉被告XX强、管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秦某、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捷鑫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B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杨某、陈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韩艳云,被告XX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好,被告管某,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肖某,被告杨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志荣,被告秦某,被告陈某,被告B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超,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捷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17日,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合计1791元,由被告XX强负担1253元,被告杨某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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