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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杨彪、林艳祺:《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2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杨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艳祺,中山大学法学院、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双学位法学硕士。
在我国,非婚同居成为一种日渐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法律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对其产生的某些后果加以调整。反映在家务劳动这一特定领域,在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前提下,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家务劳动者不仅无法在关系解除时以参与分配对方工资收益的方式获取回报,而且因人力资本投资方向的不同导致自身谋生能力下降并对未来发展造成制约。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彪教授、林艳祺硕士研究生提出,非婚同居的家庭关系与婚姻同居关系具有同质性,且家务劳动补偿并非判断和处理人身关系,因此通过司法解释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准用于非婚同居者,并以家务经济补偿制度作为同居协议补充,在适当的补偿范围内对家务劳动者进行适当补偿既正当又可行。
一、
非婚同居中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
非婚同居的付出方由于相关非婚同居法律规则的缺失,无法通过共有财产积累等方式获取相应回报,进而引发同居双方权利与义务、贡献与利益的失衡。因此,有必要在严格区分婚姻与同居和直接套用婚姻制度之间选取一个折中点,赋予非婚同居家务劳动者婚姻的部分效力。
二、
非婚同居家务劳动补偿规则
三、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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