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李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李某甲支付李某乙彩礼88000元,当日,李某乙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李某乙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李某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乙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李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中,双方对被告收受原告彩礼88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乙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10日将剩余彩礼取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办案结果
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的等因素,具体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应注意区分彩礼给付与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区分彩礼给付与恋爱期间小额赠予、彩礼返还应注意双方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彩礼返还的范围应综合案件情况灵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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