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签订“不离婚协议”,就能保得住婚姻?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案例浏览:129次举报


  原告韦女士在打工过程中与谢先生相识相恋。在相恋中又与另一男子发生感情纠纷。2007年6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一子,但生性多疑的原告,认为儿子可能不是自己的。为确保妻子忠诚,婚后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约定保证不离婚,需抚养子女成年。两年后又生一女儿。2018年初,二人携儿女返回老家县城居住。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时常发生争执,并逐渐发展为家暴。谢先生多次殴打儿子及原告,致儿子多次离家出走或住在同学家。2020年5月12日晚,谢先生酒后再次殴打原告及儿子,见被告手持菜刀恐吓,原告便报警,止住了谢先生的暴行。此后,原告不敢再在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签订婚内协议,保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能否成为家暴的保护伞,又能否保得住这桩婚姻?

       答案是否定的,协议是保不住婚姻的!法院认为,双方认识短时间内便同居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感情基础虽薄弱,但可在多年同居生活及之后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了解,增进感情,但双方均未珍惜双方感情,原告在同居期间曾发生另外感情纠纷,在登记结婚后双方亦经常争吵、恶语相向甚至打架,被告常殴打原告母子,导致夫妻感情危机,原告母子对被告存在恐惧心理,导致分居另住。原告在婚前同居期间虽然曾有感情背叛,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应成为被被告殴打的正当理由,被告对原告及儿子的多次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被告提供双方签订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的协议,但此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应成为被告实施家暴行为的保护屏障。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韦女士抚养,女儿由谢先生抚养。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0.8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733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6406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55539 昨日访问量:24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