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女士在打工过程中与谢先生相识相恋。在相恋中又与另一男子发生感情纠纷。2007年6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一子,但生性多疑的原告,认为儿子可能不是自己的。为确保妻子忠诚,婚后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约定保证不离婚,需抚养子女成年。两年后又生一女儿。2018年初,二人携儿女返回老家县城居住。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时常发生争执,并逐渐发展为家暴。谢先生多次殴打儿子及原告,致儿子多次离家出走或住在同学家。2020年5月12日晚,谢先生酒后再次殴打原告及儿子,见被告手持菜刀恐吓,原告便报警,止住了谢先生的暴行。此后,原告不敢再在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签订婚内协议,保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能否成为家暴的保护伞,又能否保得住这桩婚姻?
答案是否定的,协议是保不住婚姻的!法院认为,双方认识短时间内便同居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感情基础虽薄弱,但可在多年同居生活及之后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了解,增进感情,但双方均未珍惜双方感情,原告在同居期间曾发生另外感情纠纷,在登记结婚后双方亦经常争吵、恶语相向甚至打架,被告常殴打原告母子,导致夫妻感情危机,原告母子对被告存在恐惧心理,导致分居另住。原告在婚前同居期间虽然曾有感情背叛,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应成为被被告殴打的正当理由,被告对原告及儿子的多次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被告提供双方签订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得离婚的协议,但此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应成为被告实施家暴行为的保护屏障。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韦女士抚养,女儿由谢先生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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