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广东高院发布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是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广东诚信夫妇欠债近600万元有“退路”
王某慧、肖某翠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夫妇两人因担保欠下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两人名下有自住房产一处,已抵押给建设银行。肖某翠每月工资收入约8000元,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两人还有老人要赡养,两个小孩在读书需要抚养。
如按正常执行程序,法院会拍卖两人名下房屋,提取肖某翠工资收入,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在将两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中,两人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处置名下房产。鉴于两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结合两人的基本情况,法院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为:(一)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二)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三)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期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确定重组方案后,执行法官在夫妻俩配合下通过网拍处置了房产,扣除处置费用并预留部分租房费用后,建行的34万余元抵押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东莞银行获偿65万余元,平安银行获偿25万余元。扣划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存款及肖某翠工资收入共42万余元,扣除执行费后,东莞银行分配得款30万余元,平安银行分配得款11万余元。
今年4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官主持下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通过试点破产人王某慧夫妇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但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由于债权人国有银行的背景,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10年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某慧夫妇债务。二是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某慧夫妇收入情况变动,并设定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
债权人提出的意见最终得到王某慧夫妇的同意,双方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年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广东高院介绍,本案为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退出路径,彰显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多地已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一旦企业家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深圳在2020年8月通过并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明确,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是需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同时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在2019年,深圳大概有553万的人口符合这个资格。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豁免财产方面,深圳发布的条例明确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这是考虑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要取得平衡。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作指引》,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工作指引》规定,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面临哪些难题?
据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亚飞表示,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而言,其相对于真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会到较多困难,“这是由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最大的限制是现有法律框架与自愿原则,这大大弱化了清理工作的‘威力’。”
比如,现有的“债权人会议的多数表决制度”和“法院依职权裁定通过清算方案”这两项破产法核心制度无法适用,从而影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典型的就是民营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不仅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等物权担保,而且要求企业的老板、股东、亲属等相关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郭亚飞说。
郭亚飞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即使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也只是救得了企业,但救不了老板和其他自然人、担保人。银行对这些自然人债务的态度一般都是“宁愿挂账挂着,一分钱拿不到也不能豁免”,因为地方银行无权自行处置不良资产。
“另外,不舍得放弃利益是债权人的本性,配合意愿不高就会很常见。”郭亚飞表示,在实操过程中,家庭共有财产区分、配偶家属不愿意配合或者承诺后反悔、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账户开立等都是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针对如何进行附条件债务免除制度,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告诉记者,因为个人债务清理的制度会继续鼓励协商,以协商条件为主,在无法协商的状态下以考察期作为条件;那么,未来可能会产生一些约束债务人的条件。但是目前来说,设置考察期是比较好的选择,当然也包括考察期内的一系列限制规定。
那么,债权人是否会优于银行清偿?吴建胜则认为,个人债务清理不会形成担保物权的突破。“由于破产法提倡的是公平、公开、透明的价值理念,对个别清偿是厌恶的,因此,债权人的优先级别只有在协商过程中才会产生。”
如何防止逃废债情况发生?“这确实会影响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诚信。”郭亚飞说,除了通过信用联合惩戒(对债务人进行消费等的行为限制)等方式外,还可以加强府院联合、增加债务人考察期间的监督措施等。此外,还可以调整刑事立法,增加罪名或法定刑,加强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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