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冯某属于重组家庭,冯某带着三个孩子冯某甲、冯某乙与冯某丙与杨某一起生活、相互照顾,双方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这个重组的五口之家在柴米油盐中,记录着这对夫妻的半生相守。
遗嘱背后纠纷重重。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下半年,冯某因病离世,一份遗嘱引发了一场家庭纠纷。原来,为了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妻子的养老生活。早在2013年,冯某便针对自己的两处回迁房做出合理分配,将自己60平的住宅留给长子冯某甲,另一处82.97平的住宅留给妻子杨某一人所有,但房屋产权的过户办理却让杨某心里犯了愁,为了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杨某将三个继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遗嘱有效,要求被告依法配合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
面对杨某的诉求,冯某乙与冯某丙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遗嘱属实,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但由于杨某起诉前从未与其商议过房屋过户事宜,遂不愿承担诉讼费用。而冯某甲在父亲冯某去世1年后也因病离世,其子冯某丁常年居住外地,与祖母、姑姑十余年不曾联系,面对杨某的突然诉讼,冯某丁觉得事发突然,只知道当年老宅是父亲与爷爷一起出钱出力建造的,爷爷去世前双方已经针对回迁房做好了分配,自己对遗嘱等情况并不清楚。
法官调解秉承公正。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权衡各方利弊,以法律为准绳,深度考量遗嘱效力、被告未到庭应诉情况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处冯某书写遗嘱有效,位于泰和嘉苑小区面积82.97平方米的回迁房屋依法归杨某所有,判决生效后,三位被告需协助杨某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中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为冯某亲自书写,有冯某签名捺印、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故此遗嘱拥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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