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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小三”获赔25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案例浏览:368次举报

事情经过:

5年恋爱方知骗局一场



7年前,19岁的女孩王五邂逅了自己的“白马王子”张三。尽管张三比她大了10岁,但他的温柔体贴依旧打动了女孩的芳心。张三告诉王五,自己未婚。于是两人开始了一段长达5年的爱情马拉松。


其实,张三与妻子李四于200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8年,妻子李四发现了张三的婚外情。


5年的感情付诸流水,这让王五痛不欲生。莫名被冠上“小三”的恶名,也让这个女孩苦不堪言,甚至一度轻生。


2018年4月2日,张三和王五签订承诺书,载明两人因感情纠纷经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张三赔偿王五25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感情瓜葛。自签约日起,两人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对方无关,25万元为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向对方索要金钱及财物。


张三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5万元打入王五母亲的账号。


2019年1月31日,张三又向王五出具书面材料,称本人一时糊涂隐瞒了已婚事实与您交往,对您造成巨大伤害,我知道您还曾轻生,幸好挽救回来,希望您以后别再做傻事;本人非常后悔,知道做什么都难以弥补自己的过错,为表达自己的歉意,才于2018年4月2日写承诺书,并自己提出支付25万元补偿,本人知道做这些还远远不够;此事妻子李四在场,可事后又在多份承诺书复印件上写了污蔑您的一段话,并将这份材料多份散发到您工作单位,我知道这又一次对您造成巨大伤害等;本人承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会安抚好李四。


进展:

妻子状告情人讨要分手费




妻子李四认为,张三和王五长期保持婚外情,影响了夫妻的正常家庭生活,致家庭不睦,两人达成的承诺书违背公序良俗,2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无权处分;承诺书严重侵害了妻子李四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李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王五退还人民币25万元;

2、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承诺书》无效。


法院审理:

 承诺书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张三隐姓埋名、隐瞒自己婚姻状况与王五长期恋爱交往,导致王五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投入恋爱,期间他向妻子也隐瞒了婚外恋情况,两人的恋爱关系直至王五知晓张三有配偶而告终,张三的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伤害王五和李四的感情,对张三的违法行为法院予以严肃批评,希望张三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要再犯类似错误。针对原告李四在庭审中明确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张三和王五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两人签订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承诺书上签约主体的张三系加害方、过错方,王五系受害方、无过错方,承诺书对张三欺骗王五感情所作出的金钱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已查明的2份承诺书均合法有效;另外,系争款项系由张三向他人借款筹集而来,李四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不能采纳。


综上,法院对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的诉讼请求均实难支持。如果原告李四认为与张三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要求主张相关权利的话,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张三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四的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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