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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监护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8次举报

知识点1:监护依据产生的分类

法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指定监护:民法典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民法典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注意点:只能是父母用这个方式进行指定监护,祖父母等都是不可以的)

协议监护: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监护人选和监护责任的大小的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意定监护: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注意点:1.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2.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点2: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位

第一顺位:父母(①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受影响②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③只有父母才有资格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兄、姐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知识点3: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成年子女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知识点4:指定监护

前提

  • 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 其他顺位中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不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包括争当和推卸两种情况)

主体

  •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民政部门

  • 法院

争议解决程序:

  •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此时为确认之诉,超过30天,应提起变更之诉,就是说原指定监护人生效。

  •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原则

  •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效力

  •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5:委托监护

内容

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注意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保障真实性、合法性)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知识点6: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注意

1.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2.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够成无因管理

3.教育机构仅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过错责任)的职责,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

内容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责任承担

1.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

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侵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性侵害,年满18周岁之日

经典举例说明:

A和B有一子C,离婚后,A和C一起生活,C对他人发生了侵权行为,首先由C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再由A承担C的侵权责任,A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由B承担责任。

补充知识: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7: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情形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虐待、遗弃、性侵害)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

  1. 有关个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2. 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 民政部门(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撤销机关:法院

注意点

  1.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制定监护人。

  2. 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


知识点8: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情形

原则:确有悔改情形

例外: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不可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申请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只有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请恢复,比如祖父母等等都是不可以的)

恢复机关:法院

注意监护人资格恢复后,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知识点9:监护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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