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上)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64次举报

在“凌某某与微播视界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抖音案”)中,法院认为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免责事由,其分析路径折射出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的身影。但该判决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一,合理使用免责的实定法基础何在;其二,可否参照当时尚未生效之《民法典》作规范解释,以之作为裁判依据;其三,互联网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卢震豪博士提出“双清单模型”,结合“开放”与“封闭”两个面向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民法典》与“抖音案”判决,检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否可以适用“双清单模型”,并作出法教义学评述。

图片

一、

“抖音案”的合理使用逻辑


(一)“双重同意”规则


“抖音案”判决参考了《民法典》规范,其中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第1项的“同意规制”,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抖音案”中,法院认为第三人(手机用户)对手机通讯录有个人信息权益,原告本人(通讯录联系人)对姓名、手机号有个人信息权益,抖音平台使用第三人手机通讯录,不仅要取得第三人同意,而且需取得原告本人同意,即“应征得双重同意”。基于“双重同意”规制,被告“抖音”运营方未取得原告同意使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推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之法律后果。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


1.《民法典》第1036条是否规定了合理使用情形


《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了三种个人信息侵权免责事由,其中合理使用免责情形在于其中两种,一是信息主体公开或合法公开,二是维护公共利益或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在“抖音案”中,法院未援引《民法典》第1036条,但在规范解释上,有必要分析判决理由是否可归入《民法典》第1036条的情形。


首先,对判决理由中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维护公共利益或私权益的说理进行具体分析。法院认为“双重同意”可能导致个人信息处理和数据利用的成本过高(“高成本说”),甚至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阻碍产业说”)。就“高成本说”,其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036条第1款第3项中的“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因为“双重同意”所致高成本将在另案事后反射于信息主体的信息处理和数据利用,有损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就“阻碍产业说”,其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036条第1款第3项中的“维护公共利益”,因为数字经济、信息产业利益存在被解释为“公共利益”之可能。由此可见,“抖音案”场景存在适用《民法典》第1036条第1款第3项的可能,但法院并未论述为何特定行业的利益可被视为公共利益。


其次,对判决理由中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信息的说理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该案不存在“自行公开”的情形,因为公开的对象应为不特定第三人,“公开”术语应当排除“对特定对象”的告知,因此“抖音案”中原告将姓名、手机号告知于第三人通讯录记录的场景并不构成公开,因此不构成“自行公开”。第二,第三人授权被告使用通讯录的场景,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合法被动公开。“合法公开”蕴含“被动公开”之意,是法定权力对私权益的限制,对需立法授权的限制私权益的权力而言,基于“法无允许即禁止”原则,应当对“合法公开”从严解释。“抖音案”中的第三人和被告皆非公权力主体,亦无法律赋予之“公开”职权。


此外,《民法典》第1036条第1款第3项采用的“其他行为”术语,应为兜底条款式的非穷尽列举,对应的是第1036条第1项、第2项的具体情形。第1项并非合理使用情形,只有第2项是合理使用的列举情形,而第3项指出非穷尽列举所应达到的标准,即“开放情形清单”。


2.《民法典》第999条是否规定合理使用情形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公共利益目的行为”的“合理使用”情形,标的包括“个人信息”。因此,第999条规定的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此外,《民法典》第999条所采“合理使用”术语中的“使用”应结合《民法典》第1035条第2款作扩张解释,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等同于“合理处理”,此时“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总之,《民法典》第999条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开放情形清单”,且应据此体系解释《民法典》第1023条第1款第2项、第3项归入“合理使用”情形。


3.《民法典》第1020条、1023条是否规定合理使用情形


《民法典》第1020条是肖像权的“合理实施”情形,结合《民法典》第1023条“许可使用参照适用”条款,以及合理使用衡平许可使用的法理,可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类推适用于第1020条。比较《民法典》第1020条与第1036条,两者皆为“开放情形清单”,并皆采“维护公共利益或人格权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标准,皆可被归入《民法典》第999条的“合理使用”之意。若依参照适用逻辑,则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存在适用第1020条四种列举情形的可能。此外,第1020条明确“合理实施”是对权利人同意瑕疵的平衡,但未明确是否未免责情形;第1036条明确为免责情形,但将权利人同意归入列举的免责情形,与两种合理适用情形并列。


文章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0.8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733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6406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55362 昨日访问量:24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