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条对2001年《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进行了彻底改革。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该条进行深入系统的解释。对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学军教授在《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制度解释论》一文中,分别对精神疾病以及身体疾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系统解释,并对如何适用该条以及强制婚检制度的恢复与否提出了个人见解。
“疾病”是指生理上或心理上发生的不正常的状态。因此,“疾病”可以分为“精神疾病”和“身体疾病”两类。“精神疾病”可以分为“弱智”和“精神病”。其中,“精神病”以是否具有认识结婚的能力为标准,可以分为“无结婚行为能力”和“有结婚行为能力”;以是否具有危险性,可分为“重型精神病”和“非重型精神病”。“身体疾病”则可以分为四类: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
一、
精神疾病的解释
二、
身体疾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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