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夫妻婚内借款离婚必须还钱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8次举报

这是一个新开的主题。安妮律师将代理过的案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精选出来,通过分享法院审理结果及律师诉讼思路的方式,让当事人了解该如何正确处理正在进行的诉讼。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北京通州的刘燕与吴军(均属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虽然不错,但经济上实行AA制,吴军负责还房贷,刘燕则负责日常生活开支。2012年 10,吴军与他的朋友一起做外贸生意,因资金不足,吴军向刘燕提出要10万元。刘燕并不看好这桩生意,不想拿钱给吴军。吴军一气之下给刘燕写了一张借条,承诺这10万元会在一年之内还给刘燕。刘燕不想因此影响夫妻感情,就从自己的存折上取了10万元给了吴军。2013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刘燕多次持借条向吴军索要借款,但吴军却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同收入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刘燕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燕与吴军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军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同时也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刘燕要求前夫吴军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诉讼思路】

本案我方是刘燕的代理人,结果是胜诉。

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二点:一是刘燕与吴军婚后是否为分别财产制。即各自财产归各自,财产之间并未发生混同;二是该借条的达成并不是在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达成的,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真实有效。

在明确核心问题的基础上,我方的诉讼思路就集中在证明双方财产管理状况和借款协议的有效性上面。为此,我方提供了婚后财产支出清单,借条、借款转帐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最后,在正确的诉讼思路指导下,通过缜密的证据链,我方赢取了法官的认可,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法条链接】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0.8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733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6406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55364 昨日访问量:24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