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石景山法院统计,自2014年至今审理的75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赠与合同无效、撤销案件的有12件,占所有赠与合同案件比例的16%。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但在实践中,不少公众对于赠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导致诉讼多发。
在赠与合同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景山法院始终以司法为民为根本遵循,不断摸索经验,总结出了赠与合同无效、撤销类案件的审理特点:一是赠与合同常发生在夫妻之间、亲属之间或有亲密关系的朋友之间,其中夫妻赠与和亲属赠与占案件数的80%以上。二是赠与合同标的以赠与房屋、车辆和金钱为主,占涉诉案件的70%以上。三是赠与合同无效类案件占比较大。四是撤销权的行使程序方面,撤销权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进行。五是赠与合同的撤销司法审查一般持谨慎态度。六是撤销赠与应该认真保护并平衡双方利益。
鉴于赠与合同存在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法官认为在赠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四点:
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该注意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将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而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该审查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地,可通过医院诊断、专业机构鉴定或公证来防范因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导致的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赠与合同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赠与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时限及方式、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赠与房屋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积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受赠人接受附义务赠与合同,应该积极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签订之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对受赠与人权益的保护就会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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