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权属以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纠纷大量上升的现象,客观上又导致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了群众信访反映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和谐。
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和村集体股金分红的纠纷案件89件,诉讼标的额约273万元,其中,“外嫁女”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61件。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涉案“外嫁女”人数众多。起诉到法院的只是个案现象,但有些个案利益代表的则是整个“外嫁女”群体,少的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往往形成一个胜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跟风起诉的现象。这种系列案件处理不好,极容易引起集体上访问题。
涉“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调解和执行难度较大。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到“外嫁女”的切身利益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双方往往都不肯让步。因此案件调解十分困难,且补偿款和分红往往已被分配完毕,即使“外嫁女”胜诉,法院执行起来也会十分困难。
“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认定。由于目前立法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统一标准,往往导致“一村一策”,简单“多数决”。同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认定标准不一致等情况,极易造成出现娘家、婆家“两头空”或“两头占”的现象。
对此,我们建议: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规定。在全国人大未针对上述立法的情况下,各级地方人大或政府应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及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农村集体利益分享的原则、程序、禁止事项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制。
进一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村民在“村民自治只能依法自治,不是随心所欲的自治”的前提下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滥用权利,损害村民尤其是“外嫁女”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审理侵犯“出嫁女”案件机制。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岗”的优势,挑选具有丰富审理民事纠纷及调解能力强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各级法院要联合基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村民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积极构建“出嫁女”权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谐解决“出嫁女”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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