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在台州温岭街头,一名中年男子因驾驶无牌电动小汽车上路被交警查获,为逃避驾照扣12分的处罚,竟连咬两名交警,并大喊“我有艾滋病”。涉事男子陈某的确患有艾滋病,两名交警则由当地防疫部门检查证实,陈某仅在交警们的手臂上留下一圈牙印,并未造成皮肤破裂、流血等,经处理后基本排除感染风险。
那么艾滋病人袭击特定人员该如何定性?该问题争议较大,目前尚未有定论。有学者表示,因为现行刑法没有专门、明确的罪名定罪,所以艾滋病人咬人只能“咬了白咬”。不过,持“有罪可定性”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依照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罪予以处理。
笔者认为,该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还无法定性,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按现行《刑法》,艾滋病患者“咬人”的行为似乎与故意伤害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接近。但从主客观要件分析,其行为却与这两种罪名并不吻合。首先,正常人被艾滋患者咬伤后,“如果4小时之内服用口服预防药,完全能避免感染艾滋病病毒”;从后果来看,与“传统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标准不相符合。所以,“艾滋病患者故意咬人”虽然也有“伤害”行为,但其客观表现、侵犯客体与故意伤害罪又不一样。
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 115条第1款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从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三条途径即血液传播途径、性传播途径、母婴传播途径来看,泄愤咬人的艾滋病患者所侵害的对象只是具体的“个人”,并不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因此,其行为也不属“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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