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作为伴随《民法典》出台的一项新制度,非常引人关注。
其实,“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即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虽然只有短短几十个字,但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是不少。
1. 意定监护意思的安排必须是书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拟协议
2. 意定监护协议中的被监护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签订协议时神智完全清醒的本人。
3. 意定监护协议的主要内容: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救治+委托代理,当然还可以有能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约定。
4. 意定监护协议经当事人依法签订就生效,无须强制公证,但为避免协议执行时遭受来自其他人的争议,建议公证为佳。
5. 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单向,也可以双向,即协议当事人可以互为对方的监护人。
6. 意定监护协议中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多人,但建议为多人,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但也要同时明确各监护人的职责范围,避免互相推诿。
7. 意定监护可以撤销,除了法定撤销条件外,还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撤销条件。
8. 被监护人去世后,监护人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如果被监护人要保证监护人继承财产的权利,需要另立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监护协议仅是一个主法律文件,此外还需搭配被监护人行为能力鉴定、监护职责告知、法定监护人同意等证明文件。另,如果被监护人想给监护人更多的权利保障,还需要作出遗嘱安排、遗赠抚养协议安排、信托的安排等。因此,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咨询有资质和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公证过程中也需要有经验的公证员配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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