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容易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其中一方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与第三人串通,刻意产生巨额债务,以达到让对方无法获得或获得较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从而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
新颁布的《民法典》婚姻编将司法解释的内容提升为法律,全面地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三个原则。通过立法,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为“共债共签”,将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原则上也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金额设定了一个上限,这有利于避免夫妻之间互相欠债的风险,使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未举债的配偶。
这一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使夫妻双方在经济合作中更加平等,同时也限制了恶意举债的可能性。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法律将更容易判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如何处理这些债务。这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使其能够更加公正地进行裁决。
总之,《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并明确了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2年 (优于70.85%的律师)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147377分 (优于99.78%的律师)
一天内
6406篇 (优于99.8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