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协议的有效性,订立婚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婚内协议中需要列明的财产,除了常见的房子、车子、银行存款等本身比较重大的、明显的财产之外,还有房子、车子本身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租金等。此外,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收益,比如其中一方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有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可以一一列明,避免将来发生财产隐藏的情况。
二、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有的家庭不仅有财产,还背负了一些债务。因此,应当在婚内协议中明确,哪些钱是可以分割的,哪些钱是需要还给别人的。
三、不要提及孩子的抚养及归属等问题
婚内协议应当以财产关系为合同内容,避免对身份关系进行约定;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应当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在婚内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是无效的。
四、婚内协议不要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动产要完成交付,不动产要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才会移转财产的所有权。就算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只要财产权利没有实际移转,视为赠与尚未履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在实践中,此类协议争议多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五、正确认识“出轨净身出户”的约定
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出轨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不能作为判决净身出户的依据,但是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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