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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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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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减轻处罚

发布者:陈政宏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丽水市莲都区某处无证经营加油站。自2016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车用柴油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了34吨柴油,并于同年7月30日在其中加入从某公司购入的9吨合格柴油掺杂后继续对外销售。2016年8月8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的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在该加油站查扣剩余库存柴油20吨。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该加油站被查扣的库存柴油硫含量超标。经查实,2016年7月20日至案发,被告人刘某将上述硫含量超标的伪劣柴油销售给王某1共计金额57835元人民币,库存未销售的硫含量超标伪劣柴油净重20余吨。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9月某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8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涉嫌犯罪移送书;称重码单;扣押柴油数量说明;柴油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记录;扣押决定书;汽车租赁管理合同;出库单;购买柴油记录;付款凭证;发油凭证;购销清单;销售订单;归案经过;委托销毁协议;缴款凭证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硫含量超标的柴油,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查扣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丽水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执业培训委员会委员。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