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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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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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陈政宏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XX,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XX,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吴某,女,1992年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吴某、吴某、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金XX、被告人吴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XX、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吴某、吴某、陈某经事先商议,一起从网上购买他人二代身份证后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网银U盾,再将办理好的银行卡、网银U盾出售给他人,以此获利。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吴某、吴某、赵某四人在丽水市莲都区X所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吴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抓获了被告人吴某、吴某、赵某三人,从被告人赵某驾驶的浙X小轿车上依法查扣了189张他人二代身份证、91张手机电话卡、51套银行卡(包括配套身份证、电话卡、U盾)。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吴某、吴某、赵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陈政宏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所起的作用是次要和辅助的,是从犯;2、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赵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X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吴某、赵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各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信用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吴某、吴某、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吴某、赵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吴某、吴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五、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丽水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执业培训委员会委员。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