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梦亮|时间:2020年08月09日|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梦亮,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向原告提出借钱周转,原告将自己的几张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借期三个月和利率,并保证不会给原告造成征信污点。后被告无法偿还,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便将相应款项归还。也写了借条原告之后找被告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银行信用卡,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并以此作为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及原告提供的还款凭证可反映被告已刷卡使用了原告的银行信用卡,同时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出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实际透支的金额。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某人民币123385.46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