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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滑雪季,滑雪出了事故谁担责

2018年10月31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9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又到滑雪季,滑雪出了事故谁担责                

又到滑雪季,滑雪出了事故谁担责

                      作者:殷宏律师

随着天气渐冷,一年一度的滑雪季又到了。然而,每年在滑雪时都会发生很多事故,那么出了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滑雪引起的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损害后果由雪场管理者、撞人者和受伤者共同担责。

案件经过:

2018年1月13日下午,原告潘某某(化名)带孩子到哈尔滨工业大学搭建的用于教学的高山滑雪场滑雪玩耍时,被在该滑雪场滑雪的王某某(未成年)撞伤,后经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为左尺挠骨开放性骨折。潘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60408.92元。2018年8月14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鉴定:潘某某伤后不构成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伍个月(含二次术后);住院期间支持两人护理,之后支持壹人护理参个月;二次手术费用估算为人民币壹万伍任元。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故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及其监护人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201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在滑雪场滑雪过程中将原告撞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王某某已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举证证明自已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其监护人王某、谭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滑雪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给予相应的重视,故其对被撞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哈尔滨工业大学作为该滑雪场的管理人,未采取足以阻止非教学人员进入该滑雪场的有效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遂判决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和谭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王某某,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王某和谭某承担,因哈尔滨工业大学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义务,有效阻止非教学人员进入滑雪场,应承担补充责任,受害人潘某某在此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存在的危险,在事件的发生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王某某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案判决由三方责任分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比例上是否合理值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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