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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018年10月08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21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近日,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作出(2018)黑1283执11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公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与事实不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  案件经过:201

  近日,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作出(2018)黑1283执11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公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与事实不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

  案件经过:

2015年2月,海伦市志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伟公司)与刘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刘某向借款人志伟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志伟公司以其所有的四处办公室、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刘某与志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绥化市绥化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事项为: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处于2015年3月5日制发(2015)黑绥绥证内民字第255号公证书。后志伟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借据一份,借款人志伟公司,贷款人刘某,借款金额3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贰拾整,期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2015年2月11日,刘某向志伟公司指定的帐户汇入2250000元。同时刘某向志伟公司出具收据两份,一笔是收取利息30万,一笔是收取45万的中介服务费,收条上面均明确说明是现金给付。

  2016年3月,刘某以志伟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绥化市绥化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同时提交了借款借据。公证处于2016年3月15日制发(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执行证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为志伟公司,执行标的3000000元,利息、违约金总计为人民币780000元。2017年3月23日,志伟公司向绥化市司法局投诉,要求认定绥化市绥化公证处(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执行证书错误。2017年3月24日,绥化市绥化公证处制发(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补正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实际出借给借款人为贰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至二0一六年三月尚欠借款人本金22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225000元,借款期满至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币360000元,执行标的为本金225万元,利息、违约金总计人民币585000元。”刘某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公证文书。2017年3月3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02执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拍卖的海伦市志伟公司的财产归刘某所有,以物抵债;二,(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补公证书执行终结。2018年6月4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执254号执行裁定书,以北林区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7月18日,志伟公司依法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认定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制发的(2015)黑绥绥证内民字第225号公证书、(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执行证书和(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补正执行证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裁决:

2018年9月25日,海伦市人民法院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审理该案,依法作出(2018)黑1283执1160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公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与事实不符,该公证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遂裁定:不予执行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2016)黑绥绥证内民字第544号补正执行证书。

律师说法: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民诉法解释》第48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中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涉案的房产及土地被分别设定抵押且分别抵押给了不同的主体;公证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借款的数额不符且利息计算错误;执行证书和补正执行证书认定志伟公司违约并认定由志伟公司支付违约金,志伟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而且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本金是150万元还是225万元双方各执一词,该争议并非执行程序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该案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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