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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骗取旅游签证出国打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8年02月04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45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帮助他人骗取旅游签证出国打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近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李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八名被告人因有从轻情节和主动认罪悔罪被判处缓刑,这是我

帮助他人骗取旅游签证出国打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近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李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八名被告人因有从轻情节和主动认罪悔罪被判处缓刑,这是我省首例对劳务中介组织的为他人办理虚假的旅游签证出国,实则组织他人出国务工的行为判处刑罚。

案件经过:

201410月至2015年年末期间,某中介公司经理王某分别与被告人任某某、郭某某、曾某某、周某预谋后,组织、召集欲出国打工的艾某某、隋某某、孟某某等47人进行偷渡。经被告人王某经营的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帮助上述人员编造虚假的财产证明、工作和收入证明、翻译有关材料后,由被告人曾某某、周某帮助审核修改材料,并带领上述人员到英国驻北京签证中心办理签证。2015年年初至2015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与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预谋后组织欲偷渡打工人员出国,由曾某某、胡某某帮助编造虚假的财产证明、工作和收入证明、翻译有关材料,办理英国、德国旅游签证,李某某组织偷渡人员十一人,其中两人至今未归。

法院判决:

201712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某等十人违反边境管理秩序,分别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及隐瞒真实情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遂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收缴;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收缴;对其他八名被告人均判处缓刑。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出国务工热的兴起,很多中介公司以办理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方式给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出国签证,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编造虚假的财产证明、工作和收入证明,再由专门人员带领到各国使领馆办理签证事宜,从中收取中介费用谋取利益。而这些人员出国后一般都不按期归国,而是在国外从事劳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份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认定为刑事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各种情形,扩大了犯罪行为的范畴,规范了涉案具体数量,这一解释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违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实施的严打态势。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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