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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起诉行政机关给付粮食直补款法院应依法受理

2017年01月04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16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撤销了黑河市中级法院和逊克县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指令逊克县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理。案件经过:2015年8月,原告赵某某以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为被告向逊克县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撤销了黑河市中级法院和逊克县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指令逊克县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理。

案件经过:

20158月,原告赵某某以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为被告向逊克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赵某某诉称:自1995年起原告就举家搬迁到逊克县开荒种地,到2004年国家实行一免两补惠农政策时,赵某某承包逊克县林业局的土地28公顷。然而自2004年到2011年期间,赵某某未获得国家粮食直补款和农资综合补贴。经过多年上访,自2012年起逊克县林业局在提高承包费的前提下将提高的部分作为补贴发放给了赵某某等种地户,赵某某认为二被告属于非法截留和变截留农民的国家补贴。遂诉请二被告给付自2004年到2015年的直补款和农资综合补贴款共计295682.8元。

法院裁判:

2015830,逊克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随后赵某某向黑河市中院提起上诉,2015119,黑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仍然不予立案。20161月,赵某某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125,黑龙江省高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审,经过审理,黑龙江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本案中,赵某某诉逊克县财政局、逊克县林业局给付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诉机关不主动履行其法定职责,相对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61216,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逊克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行政给付之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赵某某起诉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非法截留种地户的补贴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种地户提起行政给付之诉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黑河市两级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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