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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12月02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8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解某的父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08500.5元。案件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解某的父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08500.5元。

案件经过:

被告人解某某(案发时15周岁)与受害人李某(案发时15周岁)分别为哈尔滨市某中学八年、九年级学生。20151220日晨,二人因处女朋友一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并约定时间、地点打架。当日1330分许,李某来到陶瓷小区桥下,解某某携带从网上购买的两把尖刀和甩鞭也来到此处。二人见面后发生厮打,解某某用尖刀捅刺李某胸部、面部数刀致李某倒地,李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5,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解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要求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20161115,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对其可不适用无期徒刑,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解某某系未成年,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未成年犯罪的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是不判处无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也不排除判处无期徒刑。二是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民事赔偿由谁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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