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泽宴|时间:2022年10月10日|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某某
被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60968元,并承担该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被告冯某辩称,一、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事实不成立。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到结婚,双方之间相互转账比较频繁。二、苏某是自行向绵州公证处和四川省公证处投诉,没有伙同冯某。三、四川省公证协会不是干预,而是经过复查,作出了川公复函2020年1号关于苏某对绵阳市绵州公证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处理决定。四、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在于与案外人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违反婚姻法中对配偶的忠诚义务,与原告存在不正当的恋爱关系。二人又均参与办学事务,经济上存在较频繁的互相转账行为。下面分段对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的性质进行评述:一、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即使被告在此之前向原告借款,根据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2018年10月10日之前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在此不予评述。二、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日之间,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二人当时有恋爱关系,转账也较为频繁,被告从平安银行获得的贷款465500元也转入原告孟某某控制的孟某鹏银行账户,庭审中原告也陈述,办学日常开支主要是由冯某来对外支付,所以孟某某转给被告的款项不排除用于学校经费开支,原告举证的办学投资明细,也无法证明其给被告转账的款项与被告的贷款465500元无关。所以,原告未能举证原、被告之间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恋人之间多笔转账夹杂办学开支,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三、2019年1月3日之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下,在不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仅凭转账记录,更无法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460968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