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泽宴|时间:2022年10月10日|2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律师。
被告:廖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311390元及利息(①以31039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直至付清全部款项;②以1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直至付清全部款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廖某某交付款项合计311390元,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廖某某认可借款的事实及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在案涉转款期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事实,原告王某某持有的转账凭证应认定为有效借款债权凭据,要求偿还相应借款31139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王某某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的反驳,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31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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