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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辩护(四)

发布者:关建国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3人看过


刑事证据辩护(四)

 

“若怀疑,未行动!”

合理怀疑是一个主观判断。对事实的合理怀疑建立在现有证据基础之上,是对证据的能动使用。

根据最高院出版的《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记载:“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据此理解,证据得出的结论有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其他可能性时,就产生了合理怀疑。这里的其他可能性是一个“辐射”的宽泛范围,而不是“直射”的狭窄通道。

证据确实、充分了,合理怀疑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合理怀疑是根据证据对事实作出的非排他性的判断。所以,合理怀疑产生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当证据不足时,在定罪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无法形成定论,就产生了“疑罪”。

控方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辩方没有证明已方无罪的责任,辩方只是通过对证据的论证,想方设法的让法官相信这个事可能不是我干的、这个事可能有非罪的后果等等的其他可能性,来“证明”犯罪事实存疑。

控辩双方都是对同样的证据进行着分析、判断,让同一个事实(证据)产生完全不同的两个后果,根本不符合事物的基本规律。所以,证据辩护中的辩方是通过论证证据存疑来说服法官:控方的证据架构(证据体系)根本不可能还原事实、接近事实真相。

控方搭建的证据体系可以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是、何地、何目的、何方法、何种犯罪行为、何后果。“七何要素”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任何刑事犯罪的首要证明对象,证明“七何要素”的证据就是案件的关键证据。

“七何要素”的证据缺失就是案件关键证据的缺失,证明终点是“疑罪”。当“七何要素”的证据存在缺陷时,如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无法弥补缺陷后果,通过对证明力的分析、判断,论证证明目的不具有排他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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