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茶语(五)
聊聊庭审质证!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在庭审中,一般会把工作重点放在辩护阶段,因为这个阶段容易“出彩”,只要表演的好,就能给当事人一个交待,表演内容是否能够被接受,那是法庭的事儿。在我参与的庭审活动中,发现“北派”律师一般都是这个路了(当然,这也可能与我所处的层次不够,总是遇不到真正专业的北派律师有关)。
庭审阶段的各个环节,有它不同的任务,质证时就是要通过发表质证意见为辩护阶段作必要的准备。在证据质证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证意见,辩论阶段却要作无罪辩护,百分之九十以上,辩护人只能想方设法的从主观方面找辩点!这种意见百分之九十九又都会被合议庭扔进垃圾筒。所以,这种辩护模式,纯粹是在骗人。
没有进行有效质证,就无法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进行有效的连接。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方法,如果不进行刻意的自我训练与积累,是真不知道如何做的!因为,你没有找过毛病,怎么能知道它就是毛病呢?难道灵光一闪,就马上自学成才了!
每个案子的案卷中,总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内容,辩护人就需要把这些内容告诉法庭,甚至辩护人需要将这些证据根据待证事实的不同,整理成不同的证据体系进行展示。
庭审中,合议庭有时会将质证内容控制在“证据三性”范围内,这是错误的!质证的目的针对的是待证事实,确立的是有罪待证事实是否成立,不是单纯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只要是和待证事实有关的内容,都应该在证据质证时解决掉。和待证事实有关的内容除证据三性外,还涉及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大小、优势证据能否成立、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证据体系的确立、是否存在意见证据、针对关键待证事实是不是孤证等等。甚至,辩护人还可以要求公诉人在解释时,向法庭示明针对某个有罪待证事实的证据到底是什么。因为控方是有罪责任的举证方,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是针对犯罪构成中待证事实确定的需要,控方不答,那就是犯罪构成的缺陷啊!
当然,这需要仔细阅卷,从缝隙中找真理。
助理阅卷,别逗了,那纯粹就是在骗人,助理有主办律师的水平,傻子才给他当助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