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试用期仅18天被辞退,她赢了!深圳一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 入职不到三周,还在试用期,就被公司以“考核不通过”为由辞退。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深圳一位女员工没有选择沉默,而是果断提起劳动仲裁,最终成功维权。 01 事件回顾 2025年3月3日,叶某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任运营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4000元。 然而,仅仅工作了18天——2025年3月21日,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将叶某解除。 对于这个理由,叶某并不认可。她认为公司所谓的“考核”缺乏客观标准,所谓的“销售目标”更是临时提出、毫无依据。于是,她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02 争议焦点:试用期“考核不通过”是否合法?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方拿出了《录用条件确认书》,其中约定工作业绩要求包括:“根据公司大方向目标完成产品的销售目标和排名目标改善,任职期间产品表现有明显改善”等。 公司方还提交了钉钉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曾就销售目标进行过沟通。记录显示,3月20日叶某曾提及“目标销售额是35万吗?那就是日销:16855-1000=15855”。 但叶某对此并不认同。她表示,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销售目标,且运营总监曾与她约定第一个月内不参与考核。即便3月20日公司提出了销售目标,次日就以“不符合目标”为由将其辞退,“仅凭不足一天的时间就判断无法满足3月业绩要求,不符合常理”。 03 仲裁裁决:公司败诉,属违法解除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与叶某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考核周期以及试用期考核结果。公司以“未完成销售目标、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裁决: 公司支付叶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000元 支付工资差额 116.99元 支付律师费 4361.29元 出具离职证明 总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04 律师提醒:试用期不是“随意期” 这起案件的裁决结果,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了个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试用期并非“随意期”。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知晓这些条件 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 考核标准和程序合理、透明 如果只是用模糊的“表现不佳”“目标未达成”等主观理由辞退员工,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 入职时注意留存证据。录用通知书、岗位职责说明、绩效考核制度等文件,应妥善保管。 对于模糊的考核标准,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公司以“考核不通过”为由辞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明确的考核依据。 敢于维权。试用期员工同样受劳动法保护,遭遇违法辞退可以主张赔偿金。 聘请专业律师。本案中,叶某委托了专业律师,律师费最终也由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4361.29元),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05 写在最后 “试用期”三个字,本意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不是给用人单位提供一个“低成本辞退”的通道。法律面前,没有“试用期”和“正式期”的区别,只有“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邱赞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