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孟某于2015年12月入职某集团旗下公司,后于2019年4月因企业改制调至某光明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23年9月8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该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属违法解除,遂提起仲裁主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15,418.4元及律师费5,000元。
仲裁委认定:
关于工资差额:因年终绩效尚未完成考核审批,未达支付条件,暂不予处理;
关于解除合法性:公司虽主张孟女士存在“旷工”行为,但未能证明已履行考勤管理、提示整改或前置处分义务,直接适用最严厉解除条款,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赔偿金计算:以2022年度月均工资32,213.66元为基数,结合8年工龄,支持2倍赔偿金;
关于律师费:依《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支持5,000元;
关于连带责任:因两被申请人均具独立法人资格,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实清楚、制度合法、程序正当。尤其在考勤管理方面,若用人单位长期未实际执行考勤制度、未予提示或处分,直接认定旷工并解除,将构成违法解除。
我们始终坚信:法律的正义在于细节的坚持。感谢孟某的信任,也感谢仲裁委依法公正裁决。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如您也遇到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形,欢迎咨询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劳动争议 #违法解除 #赔偿金 #律师费 #劳动仲裁 #胜诉案例
#劳动者权益 #深圳劳动法 #光明区仲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劳动委邱律师
邱赞华律师